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詮日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101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7,4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4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