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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詮日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101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7,4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4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楊中琪

             書記官 劉音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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