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龍山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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