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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林雅莉
  • 法定代理人
    呂啟源、洪義詳

  • 原告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琉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啟源 被   告 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義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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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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