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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告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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