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 告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