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國
- 被告
- 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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