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長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欽 被 告 廖宏山即金玉成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