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長金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欽
- 被告
- 廖宏山即金玉成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