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陳宗欽即長金工程行 被 告 廖宏山即金玉成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原請求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63 元,現欲減縮為871,763 元,請予更正本院裁定中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云云。惟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規定有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