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
陳宗欽即長金工程行
被告
廖宏山即金玉成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原請求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63 元,現欲減縮為871,763 元,請予更正本院裁定中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云云。惟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規定有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