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陳宗欽即長金工程行
- 被告
- 廖宏山即金玉成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原請求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63 元,現欲減縮為871,763 元,請予更正本院裁定中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云云。惟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規定有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