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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

確認拍賣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羅心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告
詠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告
根頂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唐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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