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詠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根頂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拍賣無效等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