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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

確認拍賣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羅心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詠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根頂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唐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拍賣無效等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心芳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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