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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訴人
益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7,48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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