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益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7,48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