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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里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上訴人里農事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66

8 元,應繳裁判費21,250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928,924

元,應繳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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