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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里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同年月11日寄存警察機關,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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