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景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