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銘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雪律師
- 被告
- 里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4年度訴字第268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95年12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
二、查94年度訴字第268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已終結之情,已據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