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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徐美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告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律師
被告
里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4年度訴字第268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95年12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

二、查94年度訴字第268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已終結之情,已據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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