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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琉興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 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訴字第380 號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4,7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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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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