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琉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啟源船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訴字第380 號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4,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