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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阮世賢楊文廣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丙○○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5年10月25日、26日、27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5 紙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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