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號
- 原告
- 乙○○ 臺北縣新莊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 被告
- 國堡農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號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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