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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羅心芳翁世容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號

原告
乙○○ 臺北縣新莊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告
國堡農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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