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中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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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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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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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忠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93年7月31日 │5,314元 │AR0000000 │ │
│ │公司 │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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