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3204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李勝雄
債務人
方凱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葉有財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徐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5年度促字第32041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884,497元  │95年10月6日 │4.875 │95年11月6日 │├──┼───────┼─────────┼─────────┼────────────┤│002 │5,000,000元  │95年10月9日 │4.895 │95年11月9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