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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8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9814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如益
債務人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泰
債務人
蔡盡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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