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8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9814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李如益
- 債務人
-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泰
- 債務人
- 蔡盡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