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寶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寶鐵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土地銀行枋寮分行,金額、發票日均為空白之支票5 紙(票據號碼:ES0000000 、ES000000 0、ES0000000、ES0000000 、ES0000000 號),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1 件為證。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固有明文。查所稱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亦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其金額、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次查,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惟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所載,其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既均為空白,自非屬「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票據,與上開細則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不得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