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張以岳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琉興有限公司丁○○○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丙○○ 被 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 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推定被上訴人權利存續之期間,以被上訴人主張自民國95年2 月1 日起,算至被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年滿60歲止,為7 年又1 月,以每月薪資所得新台幣17,974元計算,共計新台幣1,527,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