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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1號

聲請人
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太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598 」之記載,應更正為「萬分之13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翁世容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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