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桑佛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洪晉旺即晉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