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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凱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辛○○
被告
丁○○○

      庚○

      壬○○

      戊○○

      己○○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95年度促字第1147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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