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佳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8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