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麟慶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