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