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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翁世容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88,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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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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