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