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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之2號

            之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瑋丞通訊有限│陽信商業銀行│95年1月31日 │735,000元     │AC0000000 │    │
│    │公司  柯惠華│中正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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