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之2號
之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瑋丞通訊有限│陽信商業銀行│95年1月31日 │735,000元 │AC0000000 │ │ │ │公司 柯惠華│中正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