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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盛展營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94年2月20日   │5,000元       │CK0000000 │
│    │陳正忠          │林邊分行    │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0元       │CK0000000 │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7,6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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