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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捷通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尚德汽車企業社李昭諒簽發以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新臺幣肆萬元,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尚德汽車企業社李昭德簽發以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94年9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元,票號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 94 年度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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