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4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94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代理人
- 杜江貴
- 代理人
- 許淑芬
- 債務人
- 旻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奉仕
- 債務人
- 張奉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95年度促字第1948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853,165元 │94年10月16日│5.945 │94年10月16日│├──┼───────┼─────────┼─────────┼────────────┤│002 │794,178元 │94年10月16日│5.945 │9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