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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94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杜江貴
代理人
許淑芬
債務人
旻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奉仕
債務人
張奉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95年度促字第1948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853,165元  │94年10月16日│5.945 │94年10月16日│├──┼───────┼─────────┼─────────┼────────────┤│002 │794,178元 │94年10月16日│5.945 │94年10月1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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