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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634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富邦金融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富邦金融理財有限公司設於台中縣,另一債務人丙○○住所在高雄縣,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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