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0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3204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代理人
- 李勝雄
- 債務人
- 方凱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葉有財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徐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5年度促字第32041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884,497元 │95年10月6日 │4.875 │95年11月6日 │├──┼───────┼─────────┼─────────┼────────────┤│002 │5,000,000元 │95年10月9日 │4.895 │95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