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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廖國泰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如益
  • 被告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蔡盡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9814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如益 債 務 人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泰 債 務 人 蔡盡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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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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