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廖國泰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如益
- 被告全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蔡盡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9814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如益 債 務 人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泰 債 務 人 蔡盡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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