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歆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被竊支票(票號:UB0000000 起至UB0000000) 共33紙,聲請人除通知付款人止付外,並聲請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有卷附票據掛失止通知書可佐,則依票據法第11條前段規定,上開33紙支票應屬無效票據,即非屬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