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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18號

聲請人
歆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被竊支票(票號:UB0000000 起至UB0000000) 共33紙,聲請人除通知付款人止付外,並聲請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有卷附票據掛失止通知書可佐,則依票據法第11條前段規定,上開33紙支票應屬無效票據,即非屬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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