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琉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國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佰陞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米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推定被上訴人權利存續之期間,以被上訴人主張自民國95年2 月1日起,算至被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年滿60歲止,為7 年又1 月,以每月薪資所得新台幣17,974元計算,共計新台幣1,527,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