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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日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22,944 元,應繳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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