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日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22,944 元,應繳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22,944 元,應繳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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