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上訴人啟章營造有限公司因九十五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9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並補正上訴理由狀並繕本各一份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