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甲○○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78,4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國禎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