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0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024號
- 聲請人
- 力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即百翊工程行
- 相對人
- 丙○○即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丁○○即百翊工程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728138)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丁○○即百翊工程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5 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5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11月3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丙○○即甲○○○○僅係保證人,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