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胡晏彰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永鑫電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47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永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229133)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