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佳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71,19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8,2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2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