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佳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71,19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8,2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2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