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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佳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71,19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8,2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2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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