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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
桑佛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洪晉旺即晉旺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20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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