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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
桑佛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洪晉旺即晉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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