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凱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辛○○
- 被告
- 丁○○○
庚○
壬○○
戊○○
己○○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95年度促字第1147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