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瑩蓉律師
- 被告
- 溢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8,5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