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林孟和
- 當事人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佳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8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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