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林孟和

  • 當事人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佳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8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