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麟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