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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被告
麟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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